2016年1月28日 星期四

新港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及補考辦法實施要點

嘉義縣新港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及補考辦法實施要點
壹、依據:
一、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第二項。
二、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十二條第一項訂定之。
三、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(教育部 90.03.29 參字第 90042578 號令發布)。
四、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修正條文(教育部101.5.7臺參字第1010079561B 號)。
五、嘉義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(府教學字第1040012767號)訂定之。

貳、目的:
一、了解學生學習情形,激發學生多元潛能,促進學生適性發展。
二、肯定個別學習成就,輔導學生學習態度,提昇學生學習成效。
三、精進教師教學效能,落實教師有效教學,推展教師專業發展。
叁、實施要點內容:
一、設置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,成員如下:
1.    評輔小組召集人:校長。
2.    委員:教務主任、學務主任、輔導主任、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代表1人、教師會代表1人、 家長會代表1人、各年級導師代表6人、專任教師代表1人,共 13人組成。
二、學生各學習領域成績評量,依各領域學習情形與日常生活表現等內涵分別辦理。
三、評量層面應兼顧認知、技能及情意三方面。
四、評量時機應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;並顧及教材內容、教學目標與能力指標,其難度應符合學生程度,並著重在呈現學生的學習歷程與結果,期使學生透過成功的經驗,提高學習的興趣與信心,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與安置性評量。
五、多元評量方式:
1.    鑑賞: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。
2.    晤談: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,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。
3.    報告:就學生閱讀、觀察、實驗、調查、討論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。
4.    表演: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。
5.    實作: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。
6.    資料蒐集整理: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、整理、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。
7.    設計製作: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評量之。
8.    作業: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。
9.    紙筆測驗: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材內容、教學目標與能力指標所編之測驗評量之。
10.  實踐: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。
11.  其他。
六、評量結果成績依下列方式換算之:
1.   優等:九十分以上者。
2.   甲等: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。
3.   乙等: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。
4.   丙等: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。
5.   丁等:未滿六十分者。
七、學期成績計算:
1.成績計算方式:學生成績評量,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,定期評量每學期實施三次定期評量 (一年級上學期實施二次),各階段成績計算方式由各學年訂定,各學習領域學期評量成績 定期評量佔百分之五十及平時評量佔百分之五十,並依各領域節數加權計分,由授課教師評量,且須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。
 2.定期評量學生請假成績訂定方式: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,經准假銷假後應立即於學期成績結 算前補考,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;未補考者,成績以零分計算。
肆、補考及補救教學:
一、學生定期評量時,因公、事、病假或其他事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。補考方式由授課教師訂 定,可採多元評量方式實施。
二、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,授課教師應施予相關輔導與補救教學措施,並啟動補考機制。原則如下:
1.    補考及格者,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。
2.    補考不及格者,該授課教師繼續施予補救教學,並再度啟動補考機制,直至學生及格為止
伍、評量成績處理:
一、各任課老師於評量後,將成績登錄至學務管理系統。
二、各班統計評量成績後,不排班級與全校名次。
三、成績計算:
1.  中高年級:語文、數學、自然與生活科技、社會(分三階段)、健康與體育 、綜合活動、藝術與人文領域(不分階段)。
2.  低年級:語文、數學(分三階段)社會、藝術與人文、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(不分階段)、健康與體育、綜合活動(不分階段)。
3. 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。
四、學生修業期滿,符合下列規定者,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;未達畢業標準者,發給修業證明書:
1. 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、喪、病假,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,且經獎懲抵銷後,未滿三大過。
2. 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。

陸、本辦法經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後,由校長核定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